日本通信管制政策探析(一)

人气 4190   2011-11-17 15:39

日本电信管制的主要依据是法律——电信商业法和NTT法,然后是各种政策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。其中,竞争、体格管制、普遍服务和码号便携等方面的政策,对我国电信管制政策的制定,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。

竞争政策

1、及时调整各种法规促进竞争

为了在市场引入竞争,1999年7月,日本对NTT进行了重组,同时还引入了其他放松管制的措施。1997年,日本还废除了需求调整管制和国外投资管制法规,取消国内与国际业务市场划界,使竞争可扩展到长途和国际业务领域。

在NTT重组后,日本对信息和通信管制框架进行了重新定义,包括进一步审议了放松管制措施,对NTT进行重新定位,最终引入了主导运营商管制方式,建立了普遍服务机制,废除了对一类和二类运营商的商业分类模式,并根据不同市场引入了有效竞争评价体系。

2、定期审议政策法规保证适时性

内务和通信部(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 andCommunica-tions,简称MIC)2003年以来先后对互联网接入、内部网、移动通信、IP电话的有效竞争政策进行审议。2005年10月,MIC对普遍服务系统也进行了审议,并决定在固定和移动业务中引入码号便携业务。这种方法可及时发现现有竞争政策中的不适应发展的部分,进而进行必要的调整。

3、制定卓有远见的长远政策

为了保证电信发展的可持续性,日本政府一直都致力于建立具有长远意义的政策体制。比如:2004年,日本政府宣布U-日本,计划到2010年建立无所不在的网络社会,让所有人都可随时随地接入网络。此后,政府建立的E-日本战略(一)和E-日本战略(二)也被列入国家IT战略中。

价格管制政策

一是以法律为依据,合理、公正、公平、透明为原则。日本价格管制政策原则是以法律为依据,确定合理、明确的计算方法,同时防止不公平和歧视现象出现,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用户的利益。

二是针对不同运营商采取不同的价格管制政策。对不同运营商的定价,采取不同的管制方式:对于一类运营商的价格调整,需要在主管部门备案,在某些情况下则需要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;对于二类普通运营商,价格调整可自行定价;对于二类特殊运营商,价格调整则在主管部门备案。作为放松管制计划的一部分,MIC允许非主导运营商从2004年4月起,根据双边协议制定价格,但运营商仍需向MIC备案。

三是根据市场发展不断更新定价计算方法。上世纪90年代后期,日本采用公平收益率方式计算价格,并使用这种方式进行价格管制。其适用的运营商为一类运营商,包括NTT、KDD等主导运营商以及NCCs等非主导运营商。

2000年10月,日本引入价格上限管制,主要针对NTT东和NTT西,适用业务包括电话、ISDN及租组业务。

在互联价方面,1993年长途业务引入竞争前没有互联价,日本是从1999年开始引入互联价的。计算互联费的方法是根据历史记录采用总成本分摊方式。市场进一步开放后,日本是在1996年开始采用总成本互联模式的,其互联价计算方法为通话连接费+每秒通话费。2000年,互联价开始向长期增量成本法(Long-runIncrementalCost,简称LRIC)的过渡。2005年,日本决定采用非流量敏感成本方法(NonTraffic Sensitive),并形成了现今的互联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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